2009年4月12日星期日

律师以什么理由拒绝为被告人辩护?

4月8日上午8点30分,震惊全国的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在习水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7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其中包括5名公职人员。此案因涉及未成年人,所以未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当天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转由其他律师代理。
“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一位辞去委托的律师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个人愿为此案被告辩护。

今天上午打开电脑,在搜狐网上看到这条新闻,感觉有两个问题颇为疑惑。

第一,当地司法部门以什么理由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第二,律师又以什么理由拒绝为被告人辩护?

首先来谈第一个问题,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申请法律援助的人一般都是因为经济困难,而人民法院主动指定的话也要符合相关的条件,比如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从习水嫖宿幼女案中的相关被告人的情况来看,基本都是政府公职人员,不像是经济困难的人,从涉嫌的罪名来看,也不可能被判死刑,那么当地司法部门以什么理由来为他们指定辩护律师呢?因为案情影响太大,需要律师来充当花瓶吗?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如果司法机关可以指定律师辩护,那么被指定的律师可以拒绝吗?特别是一句“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就可以拒绝?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也就是说,律师接受委托后除前述法定理由外不得擅自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所以,如果习水县司法部门有理由指定律师办理的话,被指定律师显然既不可以拒绝接受,也不可以拒绝出庭辩护,否则就是违法,特别是以“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这样的荒唐可笑的理由,看是正义,其实是违反了律师的职责,违反了律师的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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